身為馬鞍山發改委和馬鞍山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領導,曹琰不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16.9萬元;他還將女兒虛列為機關單位的聘用人員,冒領工資5萬余元。日前,安徽省高院公布了該案的終審裁定,曹琰因犯貪污罪和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曹琰今年52歲,曾任馬鞍山市發改委副主任、馬鞍山市寧安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馬鞍山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2014年1月23日,曹琰因涉嫌犯受賄罪、貪污罪于被刑事拘留。
馬鞍山市中院一審審理查明,曹琰在擔任馬鞍山市發改委副主任、馬鞍山市鐵辦主任期間,利用分管馬鞍山市發改委貿服科、基礎產業科工作以及全面負責市鐵辦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相關單位人員賄賂15.2萬元、購物卡1.7萬元。此外,曹琰在擔任馬鞍山市鐵辦主任期間,虛構其女兒曹某某為市鐵辦工作人員,于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間,領取工資、保險、福利、津貼等共計5萬余元。
馬鞍山市中院以貪污罪和受賄判處曹琰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曹琰提起上訴,稱原判認定證據不足,請求無罪釋放。省高院終審認為,曹琰及其辯護人關于受賄罪的辯解、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李進 實習生 葛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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