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未出境,半夜卻收到短信,提示銀行卡在菲律賓消費,卡里的16萬余元(下同:人民幣)存款不翼而飛。5日,記者從慈溪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已審結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并最終判決銀行承擔本金及利息。
“叮——叮——”2016年8月9日凌晨,在家熬夜看電視的高朗(化名)聽到手機連續收到5條短信。打開手機仔細一看短信嚇一跳,他持有的一張某國有商業銀行的借記卡在菲律賓消費共計164869.89元,卡里只剩下65元。
卡好端端就在手里,怎么會在境外消費?“這張平時都是我自己拿著的,也沒有其他關聯的備用卡,只將卡號和手機綁定方便網購,且自從2016年7月23日后就再也沒有直接使用過銀行卡。”高朗說,短信是凌晨2時30分收到的,意識到銀行卡可能遭遇盜刷,當天凌晨2時48分,他到當地派出所報案。

高朗聽朋友說,可以通過及時向可能被盜刷的銀行卡內存現金的方式,來證明被盜刷時確實在自己手上,以便日后維權,于是,一早8時許,高朗就前往附近的ATM上向上述借記卡存入現金100元。
據了解,該卡是高朗的姐姐高晴(化名)于2015年3月18日辦理的,之后,這張卡由高朗持有并使用。因為就遭受到的損失與銀行協商未果,作為卡主的高晴遂于今年1月以原告的身份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經寧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查詢,2016年8月5日至同年8月14日間,原告高晴及高朗沒有出入境記錄。
高晴向銀行提出的訴求,銀行則全不同意。銀行認為,從短信顯示的消費時間到早上去ATM機存錢,相隔將近7個半小時,懷疑在凌晨消費時卡就在高晴或高朗控制中。
另外,銀行覺得,在本案中原告高晴存在重大過錯。“在高晴辦理銀行卡時,簽訂了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個人結算賬戶管理協議、借記卡管理章程,根據上述協議、章程,銀行已經明確告知高晴妥善保護好銀行卡、交易密碼的要素,但是本案中高晴將借記卡交給他人使用,也將密碼泄露給他人,自身沒有做到保護義務,故應對借記卡及密碼泄露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案件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高晴在被告銀行處辦理具有儲蓄功能的借記卡,并存入存款,儲蓄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當事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而使用借記卡進行消費、支付、取現是銀行廣泛開展的業務,銀行應保障其發放的借記卡具有可識別性和唯一性,并完善真假借記卡的識別技術,以防止非法分子通過偽卡侵權。
本案中,鑒于原告的借記卡于2016年8月9日凌晨0時37分至0時42分期間在菲律賓被緊密地支出、消費、查詢,并結合高晴、高朗姐弟事發前后沒有出入境記錄的事實,同時高朗發現異常后的處理措施,基本能夠排除原告的借記卡在菲律賓使用后被立即帶回慈溪的可能性,基本能夠推定該卡被他人通過偽卡在異地操作,即本案存在偽卡盜刷。
被告銀行作為發卡行,未能對偽卡有效識別導致盜刷,應對其服務瑕疵或履約瑕疵造成的儲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雖然原告將借記卡交給其弟高朗使用,但與該卡被非法分子制作偽卡并無關聯性。
綜上,慈溪法院判決銀行賠付原告全額損失及期間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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