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據證監會網站消息,上海證監局12月13日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太平洋證券騰沖光華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楊泰華違規炒股被沒收已獲違法所得14,339,619.13元,并被罰款43,018,857.39元。
據悉,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間,楊泰華在太平洋證券騰沖光華東路證券營業部任總經理,為證券從業人員,尹某芝為楊泰華母親。上述期間內,楊泰華實際控制并使用“尹某芝”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期間先后交易“鼎立股份”等股票,累計買入股票成交金額301,001,569.78元,累計賣出股票成交金額317,467,957.24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賣出股票累計盈利14,339,619.13元。
具體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17〕5號
楊泰華:
當事人:楊泰華,身份證號碼:5330XXXXXXXXXX0038,男,1973年10月出生,住址:云南省騰沖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楊泰華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我局依法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楊泰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間,楊泰華在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騰沖光華東路證券營業部任總經理,為證券從業人員,尹某芝為楊泰華母親。上述期間內,楊泰華實際控制并使用“尹某芝”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期間先后交易“鼎立股份”等股票,累計買入股票成交金額301,001,569.78元,累計賣出股票成交金額317,467,957.24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賣出股票累計盈利14,339,619.13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的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詢問筆錄,太平洋證券騰沖光華東路營業部的電腦硬件信息,楊泰華的勞動合同、《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楊泰華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控制并使用“尹某芝”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關于禁止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
楊泰華在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及聽證會上提出:第一,本案所涉違法行為發生在云南省騰沖市,根據《行政處罰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職責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工作規定》的相關規定,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以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交辦的案件或者事項進行調查。本案系我局在調查其他案件時發現的違法行為,相比于原案件案由已經改變,我局對本案不具有行政處罰管轄權,請求將本案移送至云南證監局辦理;第二,當事人的代理人在聽證會前閱卷過程中未查閱到本案的立案手續,本案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所調取的證據及得出的調查結論也因此不能成立;第三,通過楊泰華工作的營業部下單的交易并非一定是楊泰華本人操作,也可能由其他人操作,即使對楊泰華進行處罰,由其他人操作的部分也不應計入楊泰華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中;第四,楊泰華名下的相關手機及銀行卡均為其母親在使用和調配,其母親除自己操作外,也有可能找其他人代為操作,但楊泰華一直未操作過,對相關情況也不清楚。
我局認為:第一,根據《證券法》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我局作為證監會的派出機構,按照其授權,行使相關監督管理職責,行使相關職責的范圍并不限于本轄區。根據《職責規定》第二十五條,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以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交辦的案件或者事項進行調查。我局對本案的調查系由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交辦,交辦事項的范圍不僅限于原案件所涉及的違法行為,還包含調查發現的相關違法違規事項。根據《職責規定》第二十九條,派出機構負責對本單位立案調查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的審理工作,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因此,對當事人第一項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第二,我局已按規定履行本案立案手續,并向相關當事人送達了調查通知書,本案調查程序合法,對當事人第二項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第三,綜合本案證據材料,足以認定楊泰華控制并使用“尹某芝”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為,當事人也未就其第三、第四項陳述申辯意見提出新的證據,我局對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楊泰華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沒收已獲違法所得14,339,619.13元,并處以43,018,857.39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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