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網站13日公布了關于對常州亞瑪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亞瑪頓”)及相關當事人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8】第 151 號)。
監管函顯示,2017 年 10 月 27 日,亞瑪頓披露《2017 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7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簡稱“凈利潤”)為 1,750萬至 2,200 萬元。2018 年 2 月 28 日,亞瑪頓披露《2017 年度業績快報》,預計 2017 年度凈利潤為 1,825 萬元。2018 年 4 月 25 日,亞瑪頓披露 2017 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2,299 萬元。亞瑪頓業績預告及業績快報中披露的凈利潤數據與實際數據存在較大差異。
深交所指出,亞瑪頓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1 條、第 2.5 條、第 11.3.3 條,以及《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 2.1 條、第 2.5 條、第 11.3.3 條的規定。董事長林金錫、總經理林金漢、時任財務總監陳少輝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2 條和第 3.1.5條,以及《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第 2.2 條和第 3.1.5 條的規定,對亞瑪頓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對此,深交所要求該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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