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股轉公司發布關于對云南佳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盈物流)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監管公告顯示,經查明,佳盈物流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報告》中,審計意見類型為“標準無保留意見”,與審計機構出具的《2016 年審計報告》(眾環審字【2017】160088 號)審計意見類型 “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不一致,且引用的審計報告正文遺漏了第四部分關于強調事項的相關內容。
佳盈物流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 1.5 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以下簡 稱《信息披露細則》)第四條的規定。
時任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張勇,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周春秋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業務規則》第 1.4、1.5 條的規定。
根據《業務規則》第 6.1 條、《信 息披露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決定對佳盈物流、張勇、周春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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