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布了北京新華匯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匯嘉)因操縱“寶信軟件”和“聯(lián)發(fā)股份”股票價格,違法所得109萬余元的行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共被中國證監(jiān)會罰沒466萬余元。

新華匯嘉控制涉案賬戶投資產品及證券
涉案期間,新華匯嘉控制、管理涉案的10只證券投資產品,其中,4只為新華匯嘉發(fā)行的私募基金產品,6只為由新華匯嘉擔任投資顧問的資產管理計劃產品。相關產品在涉案期間均由新華匯嘉投資總監(jiān)、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王衛(wèi)東進行管理,王衛(wèi)東使用該等產品對應的證券賬戶進行涉案交易。
王衛(wèi)東負責交易決策并向交易員下達交易指令,交易員按指令下單操作,偶爾王衛(wèi)東也會下單操作。對于新華匯嘉發(fā)行的私募產品,新華匯嘉直接通過各產品證券賬戶所在的證券公司交易客戶端下達指令。
對于新華匯嘉擔任投資顧問的資產管理計劃,新華匯嘉通過各產品資產管理人提供的資產管理系統(tǒng)下達交易指令。資產管理人按照投資顧問合同約定在其交易系統(tǒng)中設置風控參數,對新華匯嘉下達的交易指令進行風控審核和監(jiān)控,審核不涉及交易價格公允性等實質性內容,新華匯嘉交易指令在符合風控閥值參數的情況下經資產管理人交易系統(tǒng)直接下達證券公司,并進入交易所集中競價系統(tǒng)。涉案交易通過新華匯嘉的電腦進行。
新華匯嘉操縱“寶信軟件”和“聯(lián)發(fā)股份”違法所得109萬余元
新華匯嘉利用資金優(yōu)勢,通過尾盤大量買入并于次一交易日賣出的方式操縱“寶信軟件”,并通過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的方式操縱“寶信軟件”開盤價。
新華匯嘉利用資金優(yōu)勢,通過尾盤大量買入并于次一交易日賣出的方式操縱“聯(lián)發(fā)股份”
經計算,上述行為產生違法所得1,091,543.16元。
中國證監(jiān)會認為,新華匯嘉實際控制并操作涉案賬戶,利用資金優(yōu)勢,采用尾盤大量買入提高股票收盤價并于次一交易日賣出、在所控制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法,影響了涉案股票的交易價格,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情形,王衛(wèi)東為對新華匯嘉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當事人提請申辯意見
聽證中,當事人提出了陳述和申辯意見:第一,涉案交易系正常投資行為,不應認定為操縱。其一,申辯人沒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和動機。其二,交易有合理理由。其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事實不完整,存在選擇性取證。其四,未區(qū)分買入和賣出賬戶,認定邏輯錯誤。其五,申辯人賣出與買入比例懸殊,不具備操縱的特征。其六,認定涉案成交量占比所用統(tǒng)計口徑不當。
第二,賬戶盈虧計算錯誤。應扣除板塊漲幅和寶信軟件籌劃重大事項導致的漲幅,并應將不同交易日的盈虧合并計算。
第三,沒有違法所得,沒一罰三的處罰不當。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華匯嘉對相關產品僅收取管理費及較低比例的收益分成,由于交易導致虧損,新華匯嘉實際并無收益分成,對其處以三倍罰款不當。
第四,系初犯且積極配合調查,應減輕處罰。
部分申辯意見予以采納
經復核,中國證監(jiān)會采納了當事人的部分申辯意見,對其他意見不予采納,具體如下:
第一,涉案交易構成操縱。
第二,當事人關于不同交易日的盈虧應相抵、應扣除其他因素導致的獲利等申辯沒有合理依據,中國證監(jiān)會不予采納。
第三,《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違法所得”,應當包括因違法行為產生的全部收益,新華匯嘉是本案違法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中國證監(jiān)會對其進行罰沒并無不當。
第四,中國證監(jiān)會在處罰時已經充分考慮當事人配合調查等情節(jié)。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共被罰沒466萬余元
中國證監(jiān)會表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相關規(guī)定,決定:對新華匯嘉沒收違法所得1,091,543.16元,并處以3,274,629.48元罰款;對王衛(wèi)東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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