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寧夏證監局關于對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馬生國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顯示,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0982,簡稱中銀絨業)2017年年報對5.1億元預付賬款的會計核算不嚴謹,披露內容不準確。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作為中銀絨業控股股東,馬生國作為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中銀絨業實際控制人,對上述信息披露問題負有責任,被寧夏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上述信息披露問題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寧夏證監局決定對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全文:
寧夏證監局關于對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馬生國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銀絨業)2017年年報對5.1億元預付賬款的會計核算不嚴謹,披露內容不準確。你公司作為中銀絨業控股股東,馬生國作為你公司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中銀絨業實際控制人,對上述信息披露問題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馬生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請你公司及馬生國關注上述問題,采取風險防范或控制措施,并在1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夏證監局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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