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渝銀保監罰決字〔2019〕33號)顯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渝中區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存在兩宗違法行為: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其他利益、利用保險代理人通過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經查,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其他利益
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于2015年4月起承保重慶旅游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旅游汽車公司)的商業車險和承運人責任險,至2017年2月累計收取保費378.38萬元。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為兌現與旅游汽車公司“勞務報酬”,在時任旅游汽車公司員工田波于2015年12月取得保險個人代理人資格后,將190筆直接業務虛掛為田波的代理業務套取手續費31.25萬元,支付到由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保管的田波銀行卡上,再取出現金支付給旅游汽車公司,合計支付30.85萬元。
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副總經理孫浩直接經辦有關事項,承擔直接責任,總經理朱北江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二、利用保險代理人通過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間,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將196筆直接業務虛掛在個人代理人曾珠、彭誠名下套取手續費24.94萬元,用于支付本公司業務團隊補貼、勞務費用、日常辦公費用等。
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副總經理孫浩直接經辦有關事項,承擔直接責任,總經理朱北江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行為一,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重慶監管局決定對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罰款16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重慶監管局決定對朱北江警告并罰款4萬元,對孫浩警告并罰款5萬元。
上述行為二,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重慶監管局決定對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罰款8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重慶監管局決定對朱北江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孫浩警告并罰款2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據官網顯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系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旗下核心成員,注冊資本為188億元。其中,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持股60%,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銀保監罰決字〔2019〕33號)
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渝中區支公司
營業地址:重慶市渝中區民族路18號32層
主要負責人:朱北江
當事人:朱北江
身份證號:51022119610615****
職務: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渝中區支公司經理
住址:重慶市渝北區金開大道****
當事人:孫浩
身份證號:51023219770909****
職務: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渝中區支公司副經理
住址:重慶市沙坪壩區建筑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重慶銀保監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渝中區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其他利益
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于2015年4月起承保重慶旅游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旅游汽車公司)的商業車險和承運人責任險,至2017年2月累計收取保費378.38萬元。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為兌現與旅游汽車公司“勞務報酬”,在時任旅游汽車公司員工田波于2015年12月取得保險個人代理人資格后,將190筆直接業務虛掛為田波的代理業務套取手續費312494.41元,支付到由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保管的田波銀行卡上,再取出現金支付給旅游汽車公司,合計支付308546.41元。
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副總經理孫浩直接經辦有關事項,承擔直接責任,總經理朱北江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二、利用保險代理人通過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間,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將196筆直接業務虛掛在個人代理人曾珠、彭誠名下套取手續費249354.17元,用于支付本公司業務團隊補貼、勞務費用、日常辦公費用等。
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副總經理孫浩直接經辦有關事項,承擔直接責任,總經理朱北江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相關報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一,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罰款16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朱北江警告并罰款4萬元,對孫浩警告并罰款5萬元。
上述行為二,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國壽財險渝中支公司罰款8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朱北江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孫浩警告并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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