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85號)顯示,江蘇證監局分別于2018年12月、2019年6月對江蘇金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金橙投資”)私募基金業務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金橙投資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金橙投資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所管理基金的重大信息,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金橙投資未在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金橙投資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金橙投資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并于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金橙投資第一大股東為南京金橙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持股60%,第二大股東為南京金陵飯店集團有限公司,持股40%。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 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
關于對江蘇金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江蘇金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分別于2018年12月、2019年6月對你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所管理基金的重大信息,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你公司未在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并于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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