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分行的行政處罰決定。遼市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分行,在某騙取銀行貸款案件中,存在貸款調查與審查不盡職、內控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導致貸款形成風險,被銀保監會遼陽銀保監分局罰款人民幣20萬元。
上述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同日,銀保監會網站還公開了另外三份行政處罰決定。遼市銀保監罰決字【2019】2號顯示,騰世剛未能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審批同意發放貸款,導致貸款形成風險,被給予警告處罰,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遼市銀保監罰決字【2019】3號顯示,于新業未嚴格審查貸前調查盡職情況,審批同意發放貸款,對內控管理不到位,導致貸款形成風險,被給予警告處罰,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遼市銀保監罰決字【2019】4號顯示,陳東旭對有效落實內控制度管理不到位,審批同意發放貸款,導致貸款形成風險,被給予警告處罰,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陳東旭為交通銀行遼陽分行副行長。遼銀監復〔2014〕121號顯示,遼寧銀監局于2014年5月12日下發陳東旭任職資格的批復,核準陳東旭交通銀行遼陽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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