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49號、50號)顯示,江蘇樂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泰公估”)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8年1月,樂泰公估向江蘇監管局備案的公司住所為南京市浦口區永寧鎮侯沖村街南組161號。2017年下半年起,樂泰公估實際經營場所為南京市中山北路30號城市名人酒店1207室。截至檢查組進場日,樂泰公估未向江蘇監管局進行過地址變更備案。
趙明東作為樂泰公估的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具有對變更營業場所報告的決策權力,對機構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綜上,江蘇監管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提供虛假備案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8年第2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江蘇監管局決定給予樂泰公估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江蘇監管局決定給予趙明東警告,并處5000元罰款。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樂泰公估的大股東為恒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為55%。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8年第2號)第六十三條規定:
保險公估人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并根據要求提交相關的電子文本。
保險公估人報送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機構印章。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規定:
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
(二)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
(三)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保險公估人違反本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章規定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50號
被處罰單位:江蘇樂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0號城市名人酒店1207室
主要負責人:解正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江蘇樂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泰公估)提供虛假備案資料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樂泰公估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8年1月,樂泰公估向我局備案的公司住所為南京市浦口區永寧鎮侯沖村街南組161號。2017年下半年起,樂泰公估實際經營場所為南京市中山北路30號城市名人酒店1207室。截至檢查組進場日,樂泰公估未向我局進行過地址變更備案。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現場勘驗筆錄、房屋租賃協議、調查筆錄、公司出具的說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提供虛假備案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8年第2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樂泰公估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19年11月15日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49號
被處罰人姓名:趙明東
住址:南京市秦淮區海福巷28號
身份證號:32012319770207****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江蘇樂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泰公估)提供虛假備案資料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8年1月,樂泰公估向我局備案的公司住所為南京市浦口區永寧鎮侯沖村街南組161號。2017年下半年起,樂泰公估實際經營場所為南京市中山北路30號城市名人酒店1207室。截至檢查進場日,樂泰公估未向我局進行過地址變更備案。趙明東作為該公司的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具有對變更營業場所報告的決策權力,對機構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現場勘驗筆錄、房屋租賃協議、調查筆錄、公司出具的說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提供虛假備案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8年第2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趙明東警告,并處5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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