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深外管檢[2019]82號)顯示,友利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簡稱:“友利銀行福田支行”)擅自提供對外擔保,違反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第十二條,及《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第四部分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深圳市分局對友利銀行福田支行警告、罰款168.69萬元。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友利銀行福田支行為韓國友利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第十二條規定: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并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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