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4月資管新規實施以來,銀行、基金、券商、信托等資管的管理辦法陸續公布。近日,銀保監會起草了《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最后一個大資管領域的管理辦法即將出爐。
所謂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設立保險資管產品并擔任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約定,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記者注意到,《辦法》在打破剛性兌付、消除多層嵌套、去通道、禁止資金池業務、限制期限錯配等方面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近年來,我國保險資管機構穩步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9月末,保險資管產品余額2.68萬億元,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4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1.32萬億元。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成為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重要工具;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主要投向股票、債券等公開市場品種,豐富了保險資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導長期資金參與資本市場。
“保險資管產品期限較長、杠桿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層嵌套、資金池等問題。但是,各類保險資管產品缺少統一的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機構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也存在差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制定,是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在統一保險資管產品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彌補監管空白、補齊監管短板、強化業務監管,促進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據介紹,《辦法》制定的總體原則是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私募定位以及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中長期特色,同時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
《辦法》共八章六十七條,包括總則、產品當事人、產品發行設立、產品投資與管理、信息披露與報告、風險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
總則主要包括產品定義、基本原則、產品財產獨立、禁止剛兌等。產品當事人,主要明確保險資管機構、托管人以及專業服務機構的資質和職責,細化了投資顧問的要求。其中明確保險資管產品的投資者可為自然人,但需滿足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人民幣等條件;法人方面則要求最近一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從投資范圍來看,《辦法》規定保險資管產品可投向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證券化產品、公募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上述投資范圍與理財產品、私募資管計劃的投資范圍總體一致。
此外,考慮到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政策和風險管控要求,《辦法》要求保險資金投資的保險資管產品,其投資范圍應當嚴格遵守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非保險資金投資的保險資管產品,其投資范圍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在產品發行方面,《辦法》將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由首單核準改為登記。
在風險防控方面,《辦法》著重從壓實產品發行人主體責任、全面規范產品運作、完善風險管理機制、落實穿透監管等四個方面加強對保險資管產品業務的風險防控。
具體來看:首先要求保險資管機構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落實風險責任人機制。其次,打破剛性兌付、消除多層嵌套、去通道、禁止資金池業務、限制期限錯配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產品發行、存續、終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三,要求保險資管機構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為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1%時才可以不再計提。最后,要求保險資管機構有效識別保險資管產品的實際投資者與最終資金來源,充分披露資金最終投向、投資標的和交易結構等信息。
上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還透露,考慮到不同保險資管產品在產品形態、交易結構、資金投向等方面的差異,下一步將在《辦法》的基礎上,分別制定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的配套細則。
此前,銀保監會向保險公司印發《關于保險資金運用領域存在問題的通報》,曝光了險資運用的八大亂象。業內人士表示,這表明之后針對險資的監管將趨嚴,對保險資管公司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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