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宿遷匯檢罰〔2019〕4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遷分行存在違反規定辦理結匯業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國家外匯管理局宿遷市中心支局對其責令改正、處罰款人民幣4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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