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官網披露的上海匯管罰字〔2019〕3111190401號顯示,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2019年9月1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作出處罰決定,對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沒收違法所得20,122.22元人民幣,并處40萬元人民幣罰款。
天眼查顯示,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系外國法人獨資企業。由株式會社新韓銀行100%持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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