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引發各界關注。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證券法修訂草案。證券時報記者獲悉,與會人員普遍認為,證券法修訂草案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解決了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基本適應了現階段資本市場改革發展需要,尤其是總結了實踐中科創板注冊制改革試點的成功經驗,符合當前資本市場實際,法律出臺的時機已經成熟,應盡快讓證券法修訂草案出爐。
與會人員建議,證券法不可以單兵突進,立法要和現有的監管體制、現有的金融法律體系做好銜接,需要構建動態的上市與退市的關系,將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納入自律監管范疇,處理好證券交易所與證監會職責之間的關系,及早謀劃、及時研究制定出臺一些配套規則,助力證券法更好的落地。
體現市場化法治化
改革方向
證券法是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自1999年實施以來,經歷了一次大修三次修訂。隨著金融產品的更新迭代,立法之初適用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和資本市場狀態已經發生了明顯變化,加之,本輪修法過程中,遇到了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迫切要求著證券法作出大刀闊斧的改革。
證券法修訂草案從“一審”至今,已有4年多,歷時之漫長、過程之艱難,是人大立法史上不多見的。本次提請審議的“四審”修訂草案在在注冊制改革、實行功能監管、保護投資者權益、加大證券市場違法違規懲處力度、明確證券法必要的域外適用效力等多方面有關鍵修改,修改力度大、改革思路活,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朱明春指出,證券法修訂草案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充分聽取和吸納了各個方面意見之后,做了比較好的修改,出臺的時機已經成熟,建議盡快審議通過頒布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尹中卿對此表示贊同,他指出,證券法修訂草案經過多次審議修改比較成熟,建議證券法修訂草案在此次會議上表決通過。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新華認為,注冊制法定化是本次修法的重中之重,對資本市場牽一發而動全身,審議稿中關于注冊制的表述,對資本市場的建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實踐意義,符合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階段、運行的實際、市場的預期和未來發展的方向。注冊制的法定化關系到整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關系到上億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全面落實好,以打造一個規范、透明、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使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國家經濟發展大局,同時也必須精心、精準地加以實施,防范可能引發新的金融風險。
劉新華建議,要關注并處理好交易所之間的關系,處理好證券交易所與證監會職責之間的關系。一方面,證券交易所審核和證監會注冊的職責劃分,既不應當是雙重審核、重新審核,加重申請人的負擔,又要做到有效監管,各司其責地把好入口關。另一方面,應當關注并協調好監管部門與交易所的職責劃分,壓實交易所的審核責任,做到權責一致。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史耀斌指出,證券法修訂是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規定了證券發行制度,不再規定核準制,建議做好和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銜接。比如說公司法第134條規定,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經過核準,第154條規定,發行公司債權應當經過核準,第161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應當經過核準;國務院的企業債券的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審批;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中,有關核準制度的條款等等,都要進行相應修改。
與會代表建言
建立有效退出機制
劉新華建議,資本市場要成為一個健康的有機體,就必須做到吐故納新、優勝劣汰,不能只進不出,要切實實行嚴格的退市制度,建立市場化的淘汰機制。
證券法四審稿規定,上市交易的證券,由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賦予了證券交易所在退市方面最直接的權限。劉新華認為,雖然證券法賦予了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法定權利,但是根據以往的實踐,公司退市原因是多元的,并面臨著巨大的壓力,絕不是一個簡單的一退了之的問題,在注冊制優化前端入口的前提下,如何建立有效的出清機制,需要在后續注冊制實施過程中制定有突破、有效率、多元的退市制度安排。
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還建議強化上市公司退市監管,增加關于退市的專節規定,對退市條件、程序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防止借殼資源炒作,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另外,多位參會人士建言應在證券公司之外,讓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也加入證券業協會。
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歐陽昌瓊指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也跟證券公司一樣,都是證券行業的持牌經營機構,應該納入資本市場自律管理序列,在現實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既有兼營的證券公司,也有專營的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后一類公司有85家,現在已是證券業協會的正式會員,納入證券業協會順理成章。
劉新華對此表示贊同,他指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是為市場服務的,應該納入自律管理。近年來,證券咨詢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居高不下,缺乏約束,應當將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納入到證券業協會的管理之中,形成自律性的自我約束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四審”稿中大幅提高了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成本,在行政罰款額度方面,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
“處罰的上限不要簡單地封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羅毅認為,在現有條款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提高處罰的下限,以從更大程度上提高違法成本,達到嚴懲震懾的目的,提振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劉季幸建議,涉及罰款和違法所得的違法違規案件中,和投資者賠償相關的,可將罰款和違法所得暫時存入投資者保護基金專門賬戶,在賠償投資者損失后再上繳國庫。實踐中,行政處罰決定和刑事判決往往是民事賠償訴訟的依據,投資者獲得民事賠償的周期往往要長于行政責任的認定,導致一旦行政處罰作出后,罰沒款上繳國庫,民事賠償優先的原則就難以落實,投資者的權利就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先民事賠償后上繳國庫,能夠便利投資者更好地維權。記者 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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