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政策層面陸續出臺兩輪共計19條開放措施,保險業擴大對外開放進程繼續加快。2019年9月末,國務院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作為配套措施,銀保監會在11月修訂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并于隨后發文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的外資比例限制,合資壽險公司的外資比例可達100%。2019年3月,銀保監會批準首家外資養老保險公司——恒安標準養老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籌建,年內還批準以德國安聯為代表的多家外資保險機構開業申請。截至2019年10月末,境外保險機構在我國設立了59家外資保險機構、131家代表處和18家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總資產12847.47億元。
點評
朱俊生:保險業改革開放的經驗表明,開放有助于回歸良性市場秩序形成,促進改革的深化。第一,開放可以促進保險業轉變經營理念。開放政策落實后,外資保險業務尤其是壽險業務將加快發展。隨著外資保險公司對中國保險市場滲透度的提升,其審慎經營理念的影響將逐步擴大,在長期保障業務發展方面的經驗將會外溢,從而促進中國保險市場的轉型與高質量發展。第二,開放可以推動保險市場深化改革。外資保險公司不僅提供產品與服務,促進市場競爭,而且也帶來了關于保險經營的基本常識以及國外保險經營的慣例,有助于中國保險業形成改革的共識,從而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改革。第三,開放促進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市場的成長。目前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較為有限,但隨著外資持股人身保險公司比例放開,外資進入壽險業的組織形式將更加靈活,大大增強外資壽險公司經營的靈活性與自由度,這將有助于提高其拓展中國保險市場的積極性。同時,保險中介行業的開放則有助于外資財險公司深化市場分工與提升專業化經營水平。外資產險公司通過分工的深化促進技術創新,創新商業模式,提高經營效率,保險市場份額將有可能逐步提高。
與此同時,深化保險業對外開放需要更新觀念。第一,本國與外國的保險機構應具有同等的市場地位。應秉持本國與外國的保險機構具有同等的市場地位的原則,實現外資保險機構的國民待遇,擴大對外開放,從而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促進保險業發展。第二,保費收入對應的是風險責任。只要存在市場競爭,定價基本合理,保費收入的多少就反映了其承擔風險責任的大小。只有維護公正的市場法則,讓各市場主體在競爭中公允定價,使費率充分反映風險的差異,才是國民的真正利益所在。第三,開放并不必然帶來風險的增加。開放有可能會帶來外部風險,因此,開放的節奏要和風險防范與監管的能力相適應。但對于風險及其防范要有積極的思維,要相信并利用市場內生的風險釋放機制,增加對風險的容忍度,通過市場出清及時釋放風險,通過結構調整、市場化的退出機制等措施,積極防范系統性風險,從而增強開放條件下的風險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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