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斷加強和改進產品監管,提升財產保險行業產品質量,今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印發后,銀保監會產品監管職責主要向“謀方向、定制度、管重點”轉變,銀保監局產品監管職責向具體執行制度規定和屬地監管轉變。這有利于更好地統籌產品監管資源,形成上下聯動的產品監管合力。
此次下發的《通知》共有四個部分,十二條規定:
一是改進和完善產品監管機制。其中,規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審批備案的調整范圍,提出了實施產品分類監管和屬地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了銀保監會和銀保監局產品監管的職責,并強化了產品退出機制。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了充分發揮各銀保監局貼近一線、熟悉市場的優勢,形成上下聯動監管合力,《通知》規定對財產保險公司產品實施分類監管和屬地監管,并由銀保監會和銀保監局分別負責:一是使用示范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由銀保監會負責備案并監管;二是其他產品均由相關銀保監局負責備案并監管;三是銀保監會將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和產品監管工作需要,適時調整由銀保監局負責備案并監管的產品范圍。
二是規范產品備案流程。明確規定使用范圍超過一個省(區市)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由總公司向其營業場所所在地銀保監局備案;僅在某一省(區市)使用的,向產品使用地銀保監局備案。同時,規定所有產品備案材料均以電子化方式報送,并對具體險種的報送路徑、報備材料進行了明確。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原保監會《關于實施<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3號)規定,機動車輛保險、1年期以上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產品均需報我會審批。在監管實踐中,這一管理方式存在標準化產品重復審批、效率不高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從進一步提高產品監管效率,強化產品監管有效性角度出發,對財產保險公司產品審批備案范圍進行調整,將使用示范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1年期以上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產品由審批改為備案,原屬于備案類的產品仍采用備案管理。同時,銀保監會將堅持放管結合、并重的原則,對備案產品持續強化監管。
三是提出有關工作要求。要求各財險公司切實承擔起產品管理主體責任,強化產品管控,開展消費者保護審查,嚴把產品質量關;要求保險業協會發揮好自律職能,保障產品注冊平臺安全運行,研究建立產品評估和創新保護機制;要求各銀保監局加強組織保障,建設好產品監管隊伍,落實好各項產品監管規定,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產品生態。
四是對《通知》的適用性和實施日期作出規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除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產品,適用本通知規定。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續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不斷督促指導公司提升產品質量和水平,積極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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