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長期醫療險產品須上市銷售3年后才能調整費率,且每次費率調整間隔不得短于1年。
記者留意到,該通知通過引入費率調整機制,解決了困擾醫療保險發展的制度障礙,明確傳達了鼓勵發展長期醫療保險的積極信號。去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就消費者擔心的續保等問題提供了政策支持,而該通知則給保險公司如何執行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引。
此次的費率調整主要涉及自然費率定價方面,從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看,目前僅限于采用自然費率定價的長期醫療保險,包括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或者保險期間雖不超過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醫療保險產品。對此,有業內分析人士認為,此次調整對于保險行業來說機遇將大于挑戰,因為費率可適時調整可以避免期初定價過于保守,使得費率與客戶實際風險水平相匹配。“以前缺乏費率調整的政策支持,長期醫療費用成本難以管控,這也正是為什么此前保險公司只開發短期醫療險且即使續保也多是保3`5年的原因。”
不僅如此,該通知還明確指出,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費率調整辦法,明確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內部決策機制和工作流程。也就是說首次費率調整時間不早于產品上市銷售之日起滿3年,每次費率調整間隔不得短于1年。
不得因消費者
身體狀況而差異化調費率
此前,被保險人續保時遭遇調價時有發生,此次銀保監會的相關負責人表示:“該通知強調保險公司不得因單個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的差異實行差別化的費率調整政策,有利于防止保險公司隨意調費、無依據調費。還有效避免因被保險人健康狀況變化,或者保險公司產品停售而無法續保的風險。”
另外,新規還要求保險產品的條款和說明書需要結合未來可能調整的情況進行“利益”演示。
此外,新規規定出現三種情形不得調整費率,包括上一年度此類產品賠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業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平均賠付率10個百分點及以上;上一年度該產品發生群訪群訴糾紛;銀保監會要求不得上浮費率的其他情形。
申萬宏源的分析師馬鯤鵬也認為,當前健康險同質化嚴重,新規下長期可調費的保證續保醫療險產品形態與國際健康保險接軌,對經營長期健康險的保險面對通脹和賠付風險提供了制度保障;健康險增長空間不僅值得期待,當前還迎來發展時機。(記者 陳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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