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外在的美,本身沒有錯,可是追求美的方式一定要慎之又慎,三思而行。這不,焦作的李女士做了一個眼科綜合手術,可是手術做完,卻發現一雙眼睛竟然做的大小不一。

今年元月18號,焦作的李女士經熟人介紹,在當地一家整形醫院,做了眼綜合手術,共計花費12000元。手術過后,李女士就覺得眼睛不舒服,醫院的負責人向她解釋,過了增生期就好了。
就這樣,熬了五個半月,李女士發現,術后兩只眼睛的大小竟然不一樣。

李女士把這些問題反映給整形醫院以后,醫院的負責人同意給她做修復。今年6月24號,雙方協商一致,再次做了修復手術。可是術后經過一個月的恢復,李女士覺得,問題并沒有得到明顯的改觀。

7月28號上午,按照約好的時間,記者和李女士來到了這家整形醫院。不巧的是,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負責人剛剛出去。

這家醫院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李女士對第一次手術效果不太滿意,醫院愿意進行修復,可是修復后現在才一個月,目前還在恢復期,李女士反映的問題都是正常現象。

對于工作人員的這種解釋,李女士并不認同。她認為,恢復期只是眼睛切口的消炎問題,對于切口的大小和造成的大小眼,目前根本沒有任何改觀。
現場,李女士提出,自己當時做的是眼綜合手術,希望醫院能夠提供詳細的消費項目和費用清單。

李女士告訴記者,元月18號來店當天,她刷卡交費之后,立馬就做了手術,消費項目至今她都不清楚。此外,兩次手術醫院不僅沒有讓她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而且還拒不提供病例和發票。

現場,李女士多次撥打醫院負責人的電話,但是始終無人接聽。當天下午,焦作市山陽區衛生計生監督所的工作人員表示,針對李女士反映的問題,他們將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展開調查。

消費項目和費用清單不明確,術前不簽字,術后不提供病例,如此操作是否符合診療規范?如果違反診療規范,又該誰來監管呢?



順美整形是否符合診療規范,這中間到底有沒有問題,同屬一個監管單位,兩個部門之間卻傻傻分不清。對此,我們也將繼續關注。
李鵬
河南豫和律師事務所 律師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 應當告知患者 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進行手術的 醫務人員應當征得患者的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沒有采取該措施的 造成患者損害的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可以對該醫療機構行使監督管理 甚至行政處罰的權力 患者可以向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進行投訴處理

來源:河南廣播電視臺 法治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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