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布的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深銀保監罰決字〔2020〕26號)顯示,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北部灣財險深圳分公司”)給予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中國銀保監會深圳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其罰款6萬元;對當事人李龍仁警告并罰款1.5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北部灣財險深圳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8日,當事人李龍仁為負責人。北部灣財險成立于2013年1月18日,注冊資本15億人民幣,黃英釗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廣東鴻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廣西金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并列為第一大股東,各持20%比例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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