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濮陽縣農信聯社原職工翟某違法放貸228萬元、危險駕駛機動車案,二審裁定維持原判。10月1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上述判決。
經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間,被告人翟某作為金融機構濮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城關信用社的信貸員,違反《銀行法》、《貸款通則》之規定,應當明知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擔保人信息虛假、改變貸款用途等的情況下,沒有調查核實,違法向借款人劉某等人發放貸款數額228萬元,未追回本金94.07萬元。
因濮陽縣農信聯社城關信用社對貸款人劉某及擔保人提起民事訴訟,濮陽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先后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未追回部分現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案發前后,上述貸款共歸還利息14萬余元。
另經法院查明,2018年3月、2019年3月,翟某兩次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民警當場查獲。查獲經過顯示,2019年3月5日晚,翟某酒后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在公安機關盤查卡點100米處快速變更車道,駛入非機動車車道后停在路口,卡點民警即前往攔截盤查。翟某辯稱,系酒后步行到停車位置,準備打開車門拿錢。
值得一提的是,翟某于取保候審期間,曾兩次被公安機關上網追逃。
2017年4月6日,翟某因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投案,當日被濮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8年3月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上網追逃,同年9月12日投案,同日被濮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3月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濮陽縣公安局上網追逃,同年6月21日投案,同日被濮陽縣公安局監視居住。
濮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翟某作為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又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分別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危險駕駛罪。
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翟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3萬元;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4.5萬元。
近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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