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8月17日電 (索有為 曾潔赟)廣東省高級法院17日對一宗搶劫殺人案宣判,認定指控原審被告人陳傳鈞犯搶劫殺人罪證據不足,本著疑罪從無的刑法精神,宣告被告人無罪。
2001年9月25日清晨6時許,東莞市一雜貨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根據一名顧客的要求拿取貨時,突然被人從背后襲擊,失去知覺。隨后,歹徒進入里面臥室,用鐵錘猛擊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頭部和他兩個分別為7個月、3歲的女兒,造成一死三傷的慘劇。歹徒取走店主裝有500元現金的錢包后逃離現場。八年多后,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陳傳均被緝拿歸案。東莞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52萬余元。陳傳均不服,以沒有實施犯罪為由提出上訴。一宗歷時近五年,經過二審、重審、再次二審的疑難審判就此展開。
廣東省高院刑四庭法官、本案承辦人石春燕稱,一審法院當初判決也是有一定的證據支持的。首先,當年案發后,東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經過調查走訪,發現有證人見到一名在附近打工的男子案發時在店鋪門口喊“救命”,經過對附近工廠的摸查,確定曾在附近打工的陳傳鈞與證人所述男子的外形特征相符,且案發后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清花搶救蘇醒后也辨認出案發當時來店鋪買東西的顧客是陳傳均。
但石春燕表示,改判無罪主要是現有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首要的是客觀證據缺乏。另外,被害人方清花是本案唯一幸存的成年被害人,但其僅能指認陳傳鈞于案發時來店里購買東西,其去貨架拿貨時被人從后面打暈,沒有見到行兇者;證人證言也只能證明被告人當時出現在現場,且證言之間有矛盾;此外,被告人翻供,且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有不合之處。綜上不能得出陳傳鈞是實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結論。
廣東高院刑四庭庭長鄭岳龍稱,法院為查清事實,幾乎窮盡了一切手段,十分慎重。法院在發回重審時對有關事實和證據的補查與補強提出了具體要求,二審合議庭還重新找被害人方清花及重要證人方文盼、方權做了調查,重點了解案發時的有關情況及前后接受偵查人員詢問時的情形。上述三人均表示,對于案發當時的情況記憶已經模糊,但每次接受詢問時都沒有受到不良影響。下判之前,本院再次就該案的事實認定、證據判斷問題書面征求廣東省檢察院的意見,該院書面答復:本案在偵查取證上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證據存在瑕疵,對陳傳鈞作案不能作出唯一認定。
鄭岳龍表示,面對本案被害人家破人亡的悲慘遭遇與被告人懸于一線的人身自由,公訴方態度肯定的有罪指控與辯護方旗幟鮮明的無罪辯護,對一審判決權威性的維護與二審有錯必糾的程序使命,二審法院及審理該案的法官確實經歷了一次嚴峻考驗和艱難選擇。宣告陳傳鈞無罪,不等于該案的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消失,在刑事科學日益發達、偵查手段日益精進的時代,本案欠缺的證據鏈條一旦出現新的彌補和完善,司法機關還可再次啟動司法程序,嚴懲犯罪,以民眾看得見的方式來撫慰被害方,以法治的精神和途徑來推進公平正義的實現。法院已經根據被害方因本案造成經濟損失的事實、家庭經濟困難的情況以及暫時未能獲得民事賠償的狀態,為其申請了必要的司法救助金,從經濟上部分彌補被害方所遭受的創傷。同時,也已告知被告人陳傳均,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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