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價格分類改革需循序漸進】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明確了6大重點領域價格改革方向,其中之一就是理順醫療服務價格。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明確了6大重點領域價格改革方向,其中之一就是理順醫療服務價格。《意見》要求,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到2020年基本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
長期以來,我國醫療服務價格不合理,既沒有真正反映醫務人員的勞動價值,也沒有反映醫療服務市場的供求關系。例如,醫療服務價格仍然偏低,難以反映醫生的技術勞動價值;我國對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調整相對滯后,且不同質量的同一醫療服務項目的價格差距未能拉開,不同級別的醫生提供的同一醫療服務也大多未能以價格體現其差別等等。
應該看到,醫療服務價格是調節醫療服務結構、優化醫療資源配置的重要經濟杠桿。而在現行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體制下,作為醫療服務提供主體的公立醫院,對醫療服務價格的制定及調整幾乎沒有發言權。只有理順醫療服務價格,才能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消除“以藥補醫”。
此次《意見》明確了醫療服務價格的市場化改革,采取了分類推進的做法。其中,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完全交由市場調節,而公立醫療機構的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實行市場調節。《意見》要求,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市場調節價政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分類管理,對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醫保基金支付的服務項目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談判,合理確定支付標準。
事實上,發揮醫保部門在價格形成過程中的談判作用,是目前國際上采用較多的醫療服務定價模式。例如,在歐美國家,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或醫院協會,通過協商談判,合理確定醫療服務范圍、支付方式、支付標準和服務質量等要求,讓醫保經辦機構更好地約束醫療機構,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需要提醒的是,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出發點是理順醫療服務價格,而并非簡單的漲價。應按照醫藥費用“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即在保持醫療服務價格水平總量基本持平的基礎上,重在調整結構,上調能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項目價格,同時下調大型設備檢查等物化勞動項目價格。
由于目前我國的“看病貴”問題已經比較嚴重,醫療服務價格的調整應不增加或只是小幅度增加個人的負擔,為此還需要政府加大財政的支持。雖然在新醫改之后,政府的投入增加不少,但是即便與醫療由市場主導的美國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目前在美國衛生總費用中,有接近一半是來自政府的支出。
因此,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應輔以相應的財政補助以及醫保報銷等政策,確保合理控制患者負擔水平,避免醫療服務價格出現大的波動。特別對慢性病以及特殊病種人群,由于治療手段的特殊性,價格調整難免出現醫療費用大幅變動,對于這部分群體,應該用醫保等手段加以調整和緩沖,維持患者福利水平的連續性。
應該指出的是,目前,民營醫院的整體技術力量還比較薄弱,公立醫院仍處于壟斷地位,民營醫院與公立醫院難以形成有效的競爭。盡管近年來政府不斷放寬政策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醫療服務業,民營醫院數量有所增加,但事實上,在行政審批方面,仍存在諸多限制和壁壘。因此,在醫療服務質量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應允許民營資本、外資進入醫療服務市場,特別是大中型綜合醫院,并放松醫保定點資格等方面的限制,這樣既能增加醫療服務供給,又能通過競爭打破醫療壟斷,進而促進醫療服務費用的下降。
總之,醫療服務價格改革需要“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共同作用,并循序漸進地推進。在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同時,政府應打破醫療市場的壟斷,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的監管,防止醫療服務價格過快上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