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報訊 羅某吃完宵夜回家時,一輛寶馬停在小區門口影響進出,他下車朝寶馬車頭踢了兩腳,致使該車左前大燈罩、前保險杠油漆受損。事后,根據寶馬車主的損失,羅某賠償了15100元。
可這事還沒完,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9月29日,天元區檢察院對羅某提起公訴。
7 月18日凌晨2點左右,羅某吃完宵夜坐朋友的車回家,到小區門口時,他發現一輛寶馬擋在小區門口,導致他們的車進不去。于是羅某叫朋友先回去,自己走了過 去。他先問保安這是誰的車,保安回答是小區業主的車。羅某走到寶馬車的前臉位置,準備踢車,這時保安沖上來攔住他。但羅某喝了酒有情緒,就朝寶馬踢了兩 腳,踢完還把自己的住處告訴了保安,讓業主來找他。
羅某說,他當時喝了酒,比較氣憤。寶馬車主發現車輛受損后,及時報案。因涉嫌刑事犯罪,該案立案。經鑒定,該寶馬車損失14700元。羅某賠償了被害人15100元,取得了對方諒解。
天元區檢察院認為,羅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株洲日報 記者 胡文潔 通訊員 羅倩妮 邢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