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李禹潼)曾因扮演周恩來被觀眾熟知的特型演員常銀生,去年5月底在大興一家書畫院吃飯時,趁同席的年輕女性吳慶(化名)醉酒時,欲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未果,還用手機拍攝了吳慶的裸照。大興法院一審判決常銀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常銀生不服提起上訴。(本報曾報道)近日,記者獲悉,二中院終審駁回常銀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常銀生的藝名叫常鎧霖,影視一級演員,是周恩來的扮演者。曾出演電影《延安保育院》和《共和國不會忘記》,曾任北京天璽書畫院藝術顧問等職務。因涉嫌強奸罪,常銀生于2014年5月26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一審法院查明,常銀生于2014年5月25日21時許,在位于大興區的北京天璽書畫院內,趁吳慶醉酒之機,欲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未果。其間,常銀生還強行對吳慶拍攝裸照。
對檢方指控,常銀生表示不認罪,其辯稱自己強奸未遂。在拍攝裸照后,喝醉的吳慶再次嘔吐讓自己失去了興趣,因此離開書畫院,并未實施強奸。常銀生的辯護人認為,常銀生應定為犯罪中止,且實施犯罪行為系酒后亂性,一時沖動所為,故請求法庭對常銀生免予刑事處罰。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常銀生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沒有得逞是因對被害人嘔吐產生了嫌惡,并非自動放棄犯罪,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條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對于常銀生所稱的自首情節,經查,案發后被害人報警,司法機關已經掌握常銀生的主要犯罪事實。常銀生自動投案時,并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故不構成自首。
綜上,法院終審駁回常銀生上訴,維持原判,以強奸罪判處常銀生有期徒刑3年半。
此外,書畫院的王某某和馮某在案發后將吳慶的內褲扔掉,被二中院終審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分別獲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