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晚,一些媒體微博發布關于“男子上海地鐵車廂吐痰遭批評、爆粗口激起眾怒被壯漢出手教訓”的內容,并附有視頻。紛紛指責該男子的不端行為。18日凌晨2點20分,微博“若瑟-天牧星星”評論稱:“此人華師大閔行校區……”截至18日19時,該評論被轉發了近1500次。18日下午該事件繼續發酵,微博上繼續流傳著:“據網民爆料,此男姓吳,半年前從福建來滬,就讀于華師大閔行校區,借住于浦江鎮瑞和城小區”等內容。至此,華師大官微的留言暴漲,一些網友譴責要求學校嚴懲此人。甚至有人具體地說出該男子的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
(網傳視頻截圖)
18日晚,共青團華東師范大學委員會官方微博辟謠稱,根據網上所傳的各種信息,各院系老師在同學們的配合下進行了全面排查,反復查證后,各院系均無此人。在學校的最終確認下,確信此男不是師大人,華東師大在校學生、畢業學生中都沒有符合相關信息的男性。

聲明稱,首先,我們必須“義正言辭”地說:網絡傳謠很可怕!在未經證實的情況下就公開誣陷及轉發傳播不利于華東師范大學聲譽的微博,我們表示很氣憤。也請大家正確運用網絡力量,慎用人肉搜索。在此小編提醒,譴責不文明現象本是件好事,但也切勿因此而成為謠言的“助長者”。
那么,對于旁觀者來說,遇到此類情況應該怎樣處理?
“人肉搜索”是對的嗎?
視頻拍攝者在未對該視頻做任何技術處理(比如打馬賽克)的情況下就上傳至網絡,導致視頻快速擴散,不少網民留言批評、攻擊當事人,這是有不妥之處的。如果視頻中男子名譽因此受損,根據我國侵權法第36條的規定,他可以向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侵權賠償;若侵權行為確實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侵權人(包括上傳者和惡意中傷者)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男子招致“人肉搜索”而被第三方泄露隱私,第三方應承擔侵權責任。
在地鐵上吐痰違法嗎?
根據201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31條,“隨地吐痰”和吸煙、便溺、亂吐口香糖渣等行為一樣,均被列入禁止行為,根據該條例第49條第3款,吐痰人應由軌道交通企業人員責令整改,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若其拒絕接受軌道交通企業的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反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軌道交通企業人員不在現場的,周圍目睹該事件、了解真實情況的群眾都可向軌道交通企業反映。
而且,像視頻中男子一樣,不僅吐痰,還因此造成地鐵上秩序混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還可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在北京的地鐵乘車規定罰款事項中也包括“吐痰”行為,同時還包括:攜帶違反《軌道交通乘客守則》規定的行包、物品進站乘車;在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躺臥、踩踏坐椅、堆放物品等行為;擅自銷售或派發廣告等;吸煙、便溺等行為;攜帶動物進站乘車,導盲犬除外;在步行梯、電梯、通道、車廂內飲食等行為。以上行為運營單位有權勸阻制止,不聽的可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能靠武力確定文明習慣嗎?
替網民“出了氣”的黑衣男子雖然仗義出手,令人痛快,但在法治社會中是否還應該存在著更為理性、更為穩妥的處理方法?從法律角度觀察,黑衣男子仗義出手在維護公共環境的同時,存在手段上的不正義性,即所謂的“以暴制暴”。希望在嚴懲陋習的迫切心情下,仗義出手的“俠者”能心掛法律,做好自我保護,以免出了氣同時,自身卻遭受法律的制裁。(孝金波 王醒)
你“中謠”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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