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訊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30日表示:11宗違法減持案,申辯意見包括:減持行為沒有惡意,對法條理解存在偏差,減持行為存在客觀原因,沒有與相關人員一致行動,不構成一致行為,地方證監局已作出監管措施,再處罰存在一事二罰。
鄧舸表示,經復核,證監會認為,按照證監會規定,對是否存在主觀惡意,減持原因及目的,并非違法減持的構成要件,對于符合證券法及相關法規的,證監會依法嚴厲查處。
鄧舸提醒,“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不僅是對處罰行為的裁判,更是誡勉,上司公司要切實承擔起維護上市公司健康發展職責,為建設一個公開透明、長期穩定的股票市場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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