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8月5日下午,程某飲酒回到嵊泗縣的一個工地,因瑣事與工友沈某發生了爭執。被眾人拉開后沈某借機走開。意猶未盡的程某找不到沈某后猜想對方可能去李柱山碼頭了,于是騎上電瓶車便追尋至碼頭。
進入售票大廳內,程某手持羊角錘大聲吵鬧滋事。當時執行民警曾某發現后當即進行勸阻。怎知程某完全聽不進去,不但不聽勸阻,反而持羊角錘向民警曾某逼近,咄咄逼人。眼看持著羊角錘的程某已靠近跟前,民警曾某拔槍示警。醉酒的程某卻完全無懼民警手中的槍,仍持羊角錘緊逼。
隨后,輔警謝某持防暴鋼叉對其進行控制,程某揮舞羊角錘一陣反抗后終于被曾某和謝某等人合力制服。
嵊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在公共場所持械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公務,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作出了上訴判決。
作者:何蔣勇
更多精彩資訊>>>
猜你喜歡
廣東省推出第二批5項青年民
德國物價創近三十年新高 通
網聯平臺:春節假期前5天處
個人養老金制度加速崛起 金
安徽省新增上市公司數創歷史
爭產大戲頻頻上演,財富傳承
北京科銳子公司榮獲2022年度
女車主通過"團團車行"賣車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