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不服一審上訴,珠海中院維持原判
新快報訊 記者陳婕 通訊員黃蘊磊 張夢穎 譚煒杰報道 珠海一男子在公司組織外出旅游拍照時不慎受傷,最后被認定為非工傷,該男子不服認定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相關工傷認定書,其訴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據介紹,時某是珠海某公司生產部操作員,2013年5月6日參加公司組織深圳東部華僑城的員工旅游。在華僑城茶溪谷游玩拍照時,時某懸空跳起,左腳先著地后沒有站穩向后摔倒。第二天感到不適,到醫院診治,被診斷為左膝半月板損傷,左膝關節多發韌帶損傷。該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區人社局提交了對時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香洲區人社局審查后認定為非工傷。時某不服,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香洲區人社局作出的相關工傷認定決定。
庭審中,時某認為,單位組織職工外出旅游,是職工的一種待遇,也是企業文化建設的一個方面,其旅游本身并不能脫離職工身份而單獨存在,組織旅游與工作有本質上的聯系。
香洲區人社局辯稱,公司組織員工去深圳旅游,雖然規定員工參加旅游活動均視為正常出勤,但旅游并不涉及工作事宜。因此,時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不符合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經審理,香洲法院認為,對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僅從職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進行判斷。時某參加的旅游活動是由公司組織并承擔經費的企業文化活動,公司將員工參加旅游活動視為正常出勤,并計算工資,這說明公司組織旅游與工作有本質聯系,是職工工作的延續。時某在公司積極鼓勵下參加上述活動應屬于工作范疇。而拍照是人們在旅游中為記錄回憶、體驗出行樂趣所做出的一種很普遍的休閑娛樂行為,時某在公司組織的旅游活動中受傷,盡管是在拍攝一些有難度動作的過程中受傷,但其拍照行為都沒有明顯超出整個旅游活動的范疇,其因此而受傷構成工傷認定的正當工作原因。
法院認為時某關于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應予以支持。法院一審判決香洲區人社局撤銷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工傷認定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香洲區人社局不服,上訴至珠海市中院。近日,珠海市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香洲區人社局已在規定期限重新作出工傷認定,認定時某受傷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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