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5元賭資起爭執,慶城縣人李順超就近買來匕首,將對方捅傷致死。一審法院以李順超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230251.33元。宣判后,被害人家屬提出上訴。11月24日記者獲悉,該案日前由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4月3日20時許,李順超與被害人蔡某在慶城縣赤城街道的地攤上搖骰子賭錢時,為五元錢發生爭執并廝打,后李順超持一帶刃兇器將蔡某的頭部猛擊一下逃離現場。當日蔡某被其親屬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后因救治無望于2014年7月12日離院,同年7月14日在家中死亡。經鑒定,蔡某系被他人持帶刃的物體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2014年5月31日,李順超向慶城縣公安局赤城派出所投案。蔡某受傷后,在醫院住院治療100天,花費醫療費用243529.83元。
2014年11月18日,慶陽中院一審以李順超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230251.33元。宣判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訴。省高院二審確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蘭州晨報 記者 董子彪 實習生 張愛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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