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茅冠雋 施迪)與養女解除收養關系后,對方一直不肯將自己女兒領回家。近日,余老伯夫婦將曾經的養女小姚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撫養費23.2萬元、教育費10萬元。普陀法院審理后,判決小姚領回其女兒小靜,并賠償撫養費23.2萬元、教育費5萬元。
1978年,余老伯夫婦收養了小姚。成年后小姚吸毒且感染肝病,只能靠打零工賺取少量生活費,并未贍養余老伯夫婦,故雙方在2005年12月解除收養關系。2002年,小姚離婚后將小靜交由余老伯夫婦照顧。如今,兩位老人都已70多歲,身體狀況大不如前,遂多次催促小姚領回女兒,卻均遭敷衍搪塞。
法院認為,余老伯夫婦并無撫養小靜的法定或約定義務。給孩子課外補習體現了余老伯夫婦的責任心,小姚是實際受益人,因而教育費訴請有一定合理性,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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