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時的版面圖。
4歲幼童小區泳池溺亡 該案昨日開庭
文/廣州日報記者 龍成柳 通訊員廖蔚
今年7月19日,東莞市南城區景湖時代花園曾發生一起溺亡事件。年僅4歲的小銘(化名)在水深僅40厘米的兒童泳池游泳時,意外溺亡。其后,小銘的父母將樓盤開發商及泳池的實際經營者告上了法院,索賠近70萬元。
昨日,該案在東莞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開庭審理。
家屬:
救生員未及時發現溺水
小銘的父親林先生說,當時游泳池內只有一個救生員當值。下雨后,該救生人員不僅沒有要求小孩上岸,反而到室內避雨。林先生認為,游泳池救生人員嚴重不足,當日值班的救生人員沒有相應的資質,且唯一在場的救生人員也沒有對小孩進行及時的救治,遂將樓盤開發商東莞市光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光大地產”)及泳池實際經營者廣州市祺越體育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祺越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兩者承擔小孩溺亡的連帶責任,賠償691599元。
被告:已盡管理責任
對于林先生的起訴,祺越公司則反駁稱,其公司是依法承包泳池的經營權,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同時,祺越公司表示,在下雨時,他們已經勸解所有游泳人員上岸避雨,在排查過程中及時發現了小孩的異常情況,并積極組織人員搶救,事發后,他們也已經向家屬賠償7萬元。“我們已盡到了相關的管理責任,不應承擔主要責任”。
庭審中,光大地產則辯稱,泳池由祺越公司承包經營,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
案發現場誰在場?
昨日的庭審中,對于事發現場家屬及救生人員是否在場,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原告的代理律師堅稱是小銘的奶奶先發現孩子溺水的情況,并進行呼救,被告則堅稱是泳池的救生人員最先發現。
祺越公司的代理律師稱,當天16時11分,小銘的奶奶帶著小銘和他哥哥進入泳池,16時22分,其奶奶離開了泳池返回住處,留下小銘及哥哥在泳池玩耍。
為此,祺越公司還在庭上播放了兩段監控視頻。對于祺越公司提供的視頻,原告方則表示無法證明小銘奶奶在事發時未在現場。目前,該案仍在審理當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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