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西都市報訊(記者 何艾琳)因為交委把自己非法營運的汽車扣留,今年6月3日下午1點過,成都男子張留(化名)到成都市成華區一汽車站停車場內成都市交委某執法大隊辦公點,用事先準備好的自制含汽油的爆炸裝置,對交委的執法人員進行威脅。民警到達案發現場立即將張留控制。經成都市公安局槍爆科檢查,該爆炸裝置含有起爆裝置。經成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從現場起獲的爆炸裝置檢出汽油成分和煙火藥成分。近日,法院判決其犯爆炸罪(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認為,張留為取回被扣留車輛,用事先準備好的自制含汽油的爆炸裝置,對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執法人員進行威脅,從而引發站內不特定人群恐慌,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
張留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屬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他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為維護公共安全,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例,判決張留犯爆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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