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12月20日電(記者魏蒙)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該市一家公司在單方解除與員工的無限期勞動合同,因未事先將理由通知該公司的工會組織、未征求工會意見,故判令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7.6萬元。目前,在歷經二審后,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獲賠者是該公司一名姚姓男子。3年前,當時已在該公司工作了8年的他,與該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去年10月24日,因與張姓同事發生口角。他被張姓同事及趙姓同事在宿舍樓里打傷。5天后,張與趙均被警方行政拘留10天并被各罰500元。
他沒想到,因為這事竟被該公司開除。開除他的理由是,根據該公司2008年版的員工手冊,可以無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解除在廠內打架、酗酒滋事、賭博、吸毒者的勞動關系。
去年11月,他向當地勞動人事部門申請仲裁。今年1月21日,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他索賠7.6萬元的主張。但該公司不服,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警方在懲處理張、趙時,并未處罰姚;該公司在開除姚時,并未征求已有12年歷史的該公司工會的意見,其辭退程序明顯違反工會法第62條和勞動合同法第43條的強制規定,依法應承擔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該公司不服這一判決,上訴至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因該公司在開除員工時確未征求該公司工會的意見,故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了該公司的訴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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