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1日下午3點,云南省高院宣判錢仁鳳無罪,并且當庭釋放。 @中國之聲 圖
12月21日下午3時,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錢仁鳳投放危險物質再審案宣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錢仁鳳無罪。
錢仁鳳于2001年9月開始在昭通市巧家縣新華鎮朱某開班的“星蕊寶寶園”做工。2002年2月22日下午3點左右,朱某發現寶寶幼兒園幼童侯某嘔吐、臉色發白、嘴唇紫紺、額頭、手發冷,即用摩托車帶侯某到當地農貿市場,找到侯某的外婆胡某懶,二人將侯某送到巧家縣人民醫院,侯某經強求無效死亡。同一時間,“星蕊寶寶園”的另外兩名幼童譚某、何某某也不同程度的出現面色蒼白、精神不振、無力、口唇紫紺的癥狀,經家長送巧家縣中醫院搶救治愈。
云南高院再審認為,幼兒侯某、譚某、何某某在昭通市巧家縣“星蕊寶寶園”出現不適癥狀,侯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是客觀事實。原判認定三名幼兒系毒鼠強中毒的臨床癥狀不完全相符。
而巧家縣公安局(2002)毒檢字第20號《刑事毒物檢驗鑒定書》,由于不能提供相應檢驗過程和程序的記錄,使該鑒定結論缺乏相應的技術檢測材料予以支持,對于毒物的檢材,巧家縣公安局在提取時沒有扣押清單和見證人,移送鑒定時也沒有相應的移交手續;作為本案重要物證之一的白色塑料瓶,巧家縣公安局在提取后未作指紋鑒定,提取時也沒有見證人在場。
此外,對一次性注射器和菜刀進行辯認的兩份《辯認筆錄》上,簽名均為偵查人員代簽,上述證據均不符合19997年《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能作為該案定罪量刑的證據。
而錢仁鳳的有罪供述,由于其對毒物來源、投毒時間、范圍、方法的供述存在矛盾和疑點,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據相印證,這些矛盾和疑點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與排除,其有罪供述不能作為該案定罪量刑的證據。
云南高院稱,由于該案現有證據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以證實錢仁鳳實施了投放毒鼠強的行為,導致侯某中毒死亡,譚某、何某某中毒后經搶救痊愈這一事實,所以,原判認定錢仁鳳投放危險物質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云南省檢察院和錢仁鳳辯護人認為錢仁鳳無罪的意見,該院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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