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主持和解一起糾紛后,相關房產仍無法兌現。澎湃新聞報道該案次日,河北省高院回復澎湃新聞稱,“執行和解協議”并沒有執行強制效力,當事人仍可繼續訴訟。
據澎湃新聞12月20日報道,河北永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達公司”)與石家莊市勞動教養管理所下屬企業——石家莊市化工六廠(以下簡稱“化工六廠”),因租賃搬遷的賠償協商不妥,陷入一場糾紛。
經歷近兩年官司后,2013年1月,在河北高院和石家莊中院主持下,永達公司、石家莊市勞教所、化工六廠及欲在化工六廠片區建設勞教所民警備勤樓的房地產公司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永達公司搬遷并息訴罷訪后,可獲得民警備勤樓960平方米房產作補償。
但到今年3月房子交付到期時,永達公司負責人陸永志卻被房產公司告知“要房找石家莊市勞教所”,而勞教所又稱要房找房產公司。
12月21日,河北省高院回應稱,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和解協議是幾方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當事人改變原執行依據確定的內容,重新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
執行和解協議只對當事人有約束力,沒有執行的強制效力。
此外,當事人若明知對“和解協議”協商不成,可再進行訴訟。和解協議中也明確:“
如因履行該協議產生糾紛首先應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向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河北省高院表示,他們和石家莊中院將協調該案。“如果協調不成,我院將告知河北永達化工有限公司根據和解協議,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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