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機場流量控制導致航班延誤6個多小時,高先生將某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機票款870元,并賠償精神損失1元。近日,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對該起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高先生的兩項訴訟請求被法院全部駁回。
2015年7月23日,高先生提前2小時到達上海虹橋機場,欲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由上海飛往北京。航班原定下午3點起飛,但因機場流量控制,航班實際起飛已是當晚9點09分,延誤了6個小時。期間,登機口兩次更改。在飛行過程中,高先生要求乘務員派發(fā)啤酒遭拒,經(jīng)與客艙乘務長交涉,高先生最終獲得了啤酒。航班抵達北京后,高先生就航班延誤及乘務員服務問題向該航空公司投訴,航空公司對乘務員進行了處理,但對高先生要求退還機票款的訴求未予答復。
2015年8月,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高先生認為,被告航空公司在履行航空旅客運輸合同中存在重大過失,給他造成了損失,理應退還機票款并賠償精神損失。
航空公司向法庭辯稱,機場流量控制是航空公司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誤,航空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日前,上海長寧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高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被告提供的證據(jù)表明,涉案航班發(fā)生延誤的原因是機場流量控制。所謂流量控制,是指為了保證飛行安全,在航班流量較大的航路或者機場,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為避讓各個飛機之間出現(xiàn)危險接近或空中相撞,對飛機的流量進行控制。流量控制是客觀情況,目的是為了乘客的出行安全。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無法對該情況進行預見和避免。同時,流量控制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決定,航空公司無力對此進行掌控。
法院認為,本案中,在涉案航班符合起飛條件后,被告及時安排原告登機,原告也實際乘坐該航班前往目的地,原被告之間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在此情況下,原告要求退還機票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另外,原告基于合同關系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而精神損害賠償并不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原告此項訴請缺乏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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