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浙江人周某看好古田鎮及周邊豐富的竹林資源,租用當地一企業的廠房和設備開始生產竹制半成品,并雇傭賴某、黃某、熊某等十二名工人參與生產,但作坊經濟效益并不好。
2014年12月周某未對員工工資發放作任何合理解釋安排,就偷偷離開古田鎮,從8月至11月一直未領到工資的十二名工人輪番打電話給周某均未果,2015年1月周某的手機更是直接關機。
上杭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工人維權投訴后,于2015年6月向周某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但周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內支付工人工資。
2015年8月24日經網上追逃周某被建甌市公安局抓獲,26日被上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后周某付清全部工人工資113980元,并得到工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周某在提起公訴前已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并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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