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某高校國有資產管理處處長丁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12月27日,和平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一判決。
丁某擔任高校國有資產管理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采購電腦過程中,幫沈陽某公司維持向學校銷售電腦的方式和數量不變,收受對方1萬元。此外,丁某還幫助另一家電腦供應商維持電腦數量不變,而收受對方3萬元。
丁某在負責采購廚具過程中,事先與參標單位沈陽某公司商量中標后獲取回扣比例。在評標現場,丁某向評委們表達采購該公司的建議,并給予該公司二次報價的機會,使其中標。事后,丁某先后兩次收受對方23萬元。
丁某在負責高校食堂廚房設備招標采購評標時,向評委表達傾向采購沈陽某廚房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的建議,為該公司中標提供便利,并收受5萬元。
2014年5月28日,偵查人員將丁某傳喚到案。案發后,丁某退繳贓款20萬元。和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丁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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