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昆明的城市化、交通機動化水平不斷提高,城市規模逐漸擴大,目前昆明主城建成區面積332.8平方公里、城市道路通車里程達1634.3公里(較5年前分別增長15.95%和13.8%),城市道路面積32.5平方公里,且新建有繞城高速、機場高速、高海高速等280余公里高速高等級公路。截至今年12月,昆明市機動車保有量達到215.0716萬輛,駕駛人保有量達到248.0718萬人,機動車和駕駛人保有量相比10年前即2005年的680845輛、91052人,分別增長315.9%和272.3%;此外,昆明主城區除有130萬機動車保有量外,還有大約10萬余輛外地車輛長期在主城區使用且全市還有110萬輛電動自行車、200萬輛自行車。
城市規模擴大,交通總量大幅增長,交通管理任務日益繁重,而交通管理警力卻出現了不增反減的情況。以2005年與2015年對比,2005年支隊實有警力數1464人,2015年則為1430人,警力人數下降近3%,而機動車和駕駛人的保有量卻增長3倍。面對日益繁重交通管理任務,交警支隊只能采取加大民警工作量、延長勤務時間、滾動使用警力等超常規、超負荷措施來緩解警力不足的矛盾。
此外,昆明主城區停車位供需矛盾日益凸顯,違法停車現象突出。據統計,今年以來,昆明市共查處違法停車行為近百萬起,違法停車行為在所有查處的交通違法行為中位居前列。雖然查處數量多,但因車輛違停引發的交通擁堵和群眾不滿而投訴的仍居高不下。
通報稱,針對機動車占用道路違法停放,干擾通行秩序,降低道路通行能力,加劇交通擁堵,以及受警力所限管理面難以覆蓋城區道路的實際,為改善昆明市動靜態交通環境,遏制機動車違法停放行為,昆明交警在不斷強化違法停車管理整治的基礎上,根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百條和《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五條的規定,充分發揮交通協管員的輔助管理作用,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交通協管員勸阻、報告機動車涉嫌違法停車行為管理工作措施,采取“勸阻和取證報告”的方式,即交通協管員對接到民警指令或者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有涉嫌違法停車行為進行告知并拍照取證(對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交通協管員填寫并在駕駛室左前門玻璃粘貼《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協管員違法停車告知單》后,使用照相機進行拍照,固定證據),相關證據經協管員所在大隊審核通過后,及時向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發送手機提示短信。
昆明市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表示,交通協管員勸阻、報告機動車違法停車是法律法規賦予協管員協助和配合公安交管部門查處違法的職責,同時也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固定和保全違法證據的手段,并非是一種處罰措施。此項措施實施的范圍以昆明主城區交警一至十大隊轄區內的“禁停街”、“文明交通示范路”以及各條設有禁止停車標志、標線的道路為主。承擔此項工作的協管員均進行過培訓,支隊同時制定了《昆明市公安局交通協管員勸阻、報告機動車違法停放行為工作規范》,規范執勤行為。
對此,昆明市人大代表、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分析,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明確執法行使主體是警察,《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五條更明確規定交通協管員可以承擔哪些工作,以及“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等。他認為,“采集圖像屬于調查取證,是一項核心的執法內容。對于違章停車而言圖像記錄是核心證據,因此,協管員采集圖像等于變相執法。”
李春光還質疑,交警不去現場就無法確定車停在哪里、停放位置是否屬于禁停區域,但如果每個圖像都由交警到現場確認,這樣的警力為何不直接去采集圖像?如果不對每個圖像都審核,這些未經審核的“證據”又如何作為有效證據進行執法?此外,即便交警事后去了現場,違停車輛也可能開走了,又如何“確認”?“按照這個邏輯,以后抓嫖、抓賭、抓醉駕都可以派協管員了。”
作者:史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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