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邯鄲,王國其(右一)一家。
經過廣州市和越秀區兩級法院審理,廣東玩具小販王國其販賣仿真槍案又回到了原點。
12月30日,該案在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重審。法官當庭宣讀裁定書,準許越秀區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王國其的起訴,裁定送達后生效(此前,越秀區檢察院以證據變化為由撤訴)。
王國其案歷時6年,多次審理后,以法院準許檢方撤訴告一段落。不過,王國其對案件以撤訴方式結束表示不滿,上訴至廣州中院要求法院作出無罪判決。9月12日,廣州中院以其上訴缺乏法律依據為由將該案發回越秀法區院重審。
“撤訴總感覺有些不清不楚的,現在我去旅館,只要一登記身份證,就會有警察來查,感覺還是個罪犯。我還是想拿個無罪的判決書,想讓法院說清楚,我賣的仿真槍到底是不是槍。”王國其說,越秀區法院再次做出準予撤訴的裁定后,他很無奈。“原本上訴就是想要個無罪判決,這次法院又準許撤訴了,還不讓上訴。法官也說了,撤訴不等于無罪判決,可能會對我重新調查取證,也可能再也不起訴我了,等于還是吊著的狀態。”
澎湃新聞注意到,與第一份準予撤訴的裁定不同,此次裁定并沒有注明當事人有提出上訴的權利。王國其的律師周玉忠告訴澎湃新聞,他們將要求檢察院出具不起訴決定,并申請國家賠償。此外,他們還將提出上訴,若不被允許則將申訴。
2010年5月13日,廣州市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王國其犯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法院一審查明,警方在王國其租住的家中繳獲槍形物體20支。經鑒定,其中13支屬于以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制式槍; 3支屬于以電能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制式槍;2支屬于以彈簧勢能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制式槍;2支屬于仿真槍。
王國其不服,提出上訴稱,他所販賣的“槍支”不足以致人傷亡或喪失知覺,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槍支。此外,《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不能成為判定涉案物是否槍支的鑒定依據,他也沒有買賣槍支的故意,涉案的槍支是玩具槍,社會危害性、致傷力均與真正的槍支有巨大差別。
2010年12月20日,廣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國其繼續提出申訴。2012年8月20日,廣州中院決定再審該案。2013年4月16日,廣州中院再審改判王國其有期徒刑4年。由于低于法定刑期,判決需報請廣東高院與最高法核準后生效。2014年6月4日,廣東高院裁定,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越秀區法院重審。在訴訟過程中,檢方以該案證據發生變化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對王國其的起訴。2014年11月26日,越秀法院裁定準予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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