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31日電 近日,甘肅永昌縣因一名中學生墜亡引發持續群眾聚集事件,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12月30日,永昌縣政府通報,當日傍晚,聚集群眾陸續散去,死者家屬已與超市簽訂了賠償協議,善后事宜的處理正在有序進行。公安機關已對超市負責人進行控制,對于超市存在的不法行為,正在依法追究責任。
女孩超市內藏匿巧克力等商品被發現并通知家長
據通報,事件起因為12月28日中午從城關鎮御山城市廣場E座高層墜樓死亡女孩趙某的家屬到華東超市東街店討要說法,引起群眾聚集圍觀,當日14時30分許,超市門口聚集人數達到上千人,部分人員起哄并沖擊超市。
為查明事實真相,公安機關調取了華東超市東街店監控錄像并做了調查取證。初步查明,死者趙某,女,漢族,生于2003年6月10日,武威市涼州區人,現租住永昌縣城關鎮小壩村一社,永昌縣某中學學生。該學生當日中午到華東超市東街店購買礦泉水時藏匿該超市巧克力、衣帽掛鉤和果粒爽等商品,13時31分離開時被超市營業員發現,并從衣服中搜出上述物品,現場讓其打電話通知家長前來處理。14時15分其母親張某某到場,與超市工作人員進行交涉處理,期間,張某某對趙某進行了責打,趙某于14時33分自行離開超市。14時55分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稱一名女孩從城關鎮御山城市廣場E座高層墜樓,經查明墜樓女孩系趙某,當場死亡。
墜亡女孩家屬討說法引聚集圍觀 超市負責人被警方控制
據“永昌發布”官方微博通報,29日,墜亡女孩趙某家屬到華東超市東街店討要說法,引起群眾聚集圍觀,部分不明真相人員起哄并沖擊超市。30日上午10時40分,個別群眾到華東超市門口擺放花圈引起群眾圍觀,公安機關及時依法進行了處置。下午14時左右,數千名群眾再次聚集在華東超市東街店和西街店門口,在少數不法人員的煽動下,出現了沖擊超市大門,損壞周邊道路隔離欄及公共設施,圍攻現場維持秩序的公安干警,損壞執勤車輛等違法行為。市縣主要領導和其他相關領導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勸導、疏散群眾,協調處理后續事宜。傍晚時分聚集群眾陸續散去。截止12月30日晚,死者家屬已與超市簽訂了賠償協議,善后事宜的處理正在有序進行。公安機關已對超市負責人進行控制,對于超市存在的不法行為,正在依法追究責任。
建議理性看待此次事件 不信謠,不傳謠,不圍觀,不聚集
“永昌發布”提示,為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和政治安定,防止極少數別有用心人員從事搗亂破壞活動,依法打擊懲處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特作如下通告: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不得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不得進行犯罪活動或者煽動犯罪。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尋釁滋事、聚眾“打、砸 、搶”等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規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永昌發布”稱,對此次中學生墜樓事件,全縣廣大人民表現出極大的關心和同情,但從12月30日開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廣大群眾的同情心,煽動圍觀群眾,擾亂社會治安,干擾正常社會秩序。在此,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希望廣大居民群眾不信謠,不傳謠,不圍觀,不聚集,理性看待此次事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做文明守法公民,樹立永昌人民良好形象。對帶頭鬧事構成犯罪的極少數違法人員,司法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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