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淀檢察院公訴一處代理檢察員孫鵬介紹,犯罪嫌疑人梁某通過網上搜索找到了替考機構,并跟這個替考機構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以7.6萬元的費用讓替考機構幫他找代替他參加研究生考試的槍手,先付5萬元,考完之后再付2.6萬。付錢之后,就聯系到蔡某,替考機構跟蔡某約定,給這個槍手500元到3000元不等的費用,視考試成績而定。商量好之后,梁某帶蔡某辦理了準考證,準考證的信息是梁某的,而照片是蔡某的。2015年12月26日,蔡某在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的考場內參加考試時,監考人員發現其身份證照片與準考證照片不符。蔡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供述了其犯罪事實,2015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梁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多項入罪罪名,其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意味著,找人代考,或者自己當“槍手”的,一經查實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給出的量刑建議為判處梁某和蔡某1到5個月拘役。
據孫鵬介紹,犯罪嫌疑人梁某在一家不錯的單位任職,本想通過考研讓自己的事業發展更好,卻沒想到一時沖動找人替考,要面對今天如此嚴重的后果,也斷送了自己的前途。“替考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誠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替考入刑后,如今對替考作弊的處罰力度非常大,后果也很嚴重。”對于替考涉罪的兩名年輕人,檢察官提醒廣大學子和考生:“要以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的態度誠信對待考試。千萬不要心懷僥幸,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page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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