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謝東寰等19人販賣、制造毒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判處4人死刑,1人死緩,1人無期,其余13人二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
本案第一被告人謝東寰,綽號鴨子,廣東省惠東縣平山人,因涉嫌販賣、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刑拘。2014年初開始,謝東寰、鐘運強、羅志偉等人前后三次合伙制毒,他們前后購買制毒原料鹽酸羥亞胺(俗稱“料頭”)共81件(每件25千克),及制毒物品鹽酸、氨水、酒精等,后交給張少榮、蘇小雨等制毒人員,在河源市紫金縣制毒窩點制出氯胺酮(俗稱“K粉”)成品636千克、固液態混合半成品3962.15千克,并將其中部分成品運回惠東藏匿,后由謝東寰等人將氯胺酮販賣給羅勇軍等人,羅勇軍再將毒品轉賣。
惠州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東寰、鐘運強、羅志偉、蘇小雨、張少榮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中謝東寰三次直接付款購買制毒原料,糾集、指使部分人員參與運輸料頭、制造毒品,在兩次制造結束后,負責接收毒品成品;被告人鐘運強積極參與制造毒品,參與確定制毒地點,接送制毒原料、成品和制毒工人,將起訴書指控第二次制毒成品中的部分成品販賣,在第三次制毒過程中先提供食物、現場監督指揮,后實際指導制毒過程,并承認其占有4個料頭;羅志偉在第三次制毒時聯系并直接參與購買制毒原料,糾集他人參與制毒,并自認其占有4個料頭;蘇小雨兩次參與制造毒品,現場對制毒原料、成品進行稱重、包裝,監督制毒過程,且多次指使他人販賣毒品,涉毒數量大;張少榮兩次參與制造毒品,租用場地、糾集人員參與制毒,接收制毒輔料、稱重,接送制毒工人,現場指揮制毒。
惠州中院就此以制造、販賣毒品罪判令謝東寰、鐘運強、蘇小雨死刑,以制造毒品罪判令羅志偉死刑、張少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羅勇軍向他人販賣毒品氯胺酮,數量大,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6人均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陳某鵬等其余13人判處二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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