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桌上,陳先生和朋友聊得正歡時突然被一個陌生人用啤酒瓶打倒在地。看到陳先生受傷后,打人者宋某才說出“你們太吵了”。日前,西山區法院審理該案后判決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去年7月21日晚上,宋某邀約幾個朋友在西山區海口街道辦事處一家飯店吃飯,喝酒期間,宋某聽見鄰桌的陳先生和別人聊得正歡,而且聲音很大,心里感覺極不舒服的宋某起身便用啤酒瓶將陳先生的頭部打傷。經鑒定,陳先生頭部傷情為輕傷二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宋某隨意毆打他人,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先生則依據公訴機關的指控,提出請求法院判決宋某賠償其各項損失費10萬余元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宋某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表示無異議,但其辯護人認為,宋某明知他人已經報警沒有離開現場,在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宋某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及依據,案件發生后,宋某雖然知道他人報警,但實際是被飯店工作人員控制,并非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因此宋某的行為不構成自首。綜上,判決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賠償陳先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897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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