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 編輯 吳潔)49歲的小芳(化名)與前夫離異后來京打工,此后認識了男友黃先生,兩人在通州某鎮合伙開了一家便利超市。2015年春節期間,小芳與黃先生因瑣事發生糾紛,黃先生離家出走。小芳一時沖動放火自殺,因群眾報警被查獲。今天上午記者獲悉,通州法院一審以放火罪判處小芳有期徒刑二年半,緩刑三年。
2015年2月6日1時許,小芳在通州區馬駒橋鎮其經營的便利店內企圖自殺,遂點燃貨架上的被子,導致便利店內物品燃燒,群眾報警后,消防隊將火撲滅。(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
庭審時,小芳認罪悔罪,稱案發當晚,她獨自一人住在便利店,想到年近五十,前夫及子女均失去聯系,交往了十年的男友也棄她而去,倍感凄涼,一時想不開就想放火自殺,當時沒有考慮到會給周圍群眾帶來危害,火起來后,她又產生了求生欲望,才大聲呼救。
法院審理認為,小芳放火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鑒于小芳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候,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記者 洪雪 編輯 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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