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鄭羽佳)因感情受挫一時想不開,劉芳(化名)放火點燃自己所開的超市。昨天,記者從通州法院獲悉,法院以放火罪判處劉芳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
據指控,2015年2月6日1時許,劉芳在通州區馬駒橋鎮其經營的便利店內企圖自殺,遂點燃貨架上的被子,導致該便利店內物品燃燒,經群眾報警后,消防隊將火撲滅。劉芳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
庭審過程中,現年49歲的劉芳當庭認罪悔罪,稱案發當晚她獨自一人住在便利店,想到自己已年近50,前夫及子女與自己均失去聯系,交往10年的男友也棄其而去,倍感凄涼,一時想不開所以放火自殺,“火勢起來后,我又產生求生的欲望,呼喊群眾救火”。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芳法制觀念淡薄,實施放火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依法應予懲處。劉芳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候,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鑒于劉芳無犯罪記錄,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悔罪,法院依法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法院判決,以放火罪判處劉芳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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