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11月29日消息,很多工程項目都把“趕工期”當成績來看待,以此來炫耀施工效率、奮斗精神等。當效率優(yōu)先,安全就靠后了。
11月26日上午,國務院江西豐城發(fā)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在江西省豐城市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安排部署調查工作。另據(jù)國務院安委辦消息,從初步掌握的情況看,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壓縮工期、突擊生產、施工組織不到位、管理混亂等有關。
這一事故共造成74死2傷,影響惡劣、教訓慘痛。從官方披露的情況看,“壓縮工期”是原因之一。一項工程是有合理工期的,具體建設周期是根據(jù)科學規(guī)律安排的。一旦隨意壓縮工期,則為事故發(fā)生增加了風險。這么簡單的道理,很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都明白。但業(yè)內人士曾透露,很多施工企業(yè)都在壓縮工期。
在哈爾濱陽明灘大橋坍塌之前,原計劃3年完成的跨河大橋最終僅用了18個月便竣工。清華附中建筑工地坍塌事故背后,是該項目招標工期和合同工期較北京市住建委核算的定額工期壓縮了27.6%。可見“趕工期”已經制造了多起悲劇,個中原因無外乎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利益驅使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趕工期”。
對建設單位來說,工期越短完工越早,項目越能早日投入使用,既能省錢又能早日從項目賺錢。對施工單位來說,工期越短,設備租賃費用、人力資源投入越少,材料損耗和資金成本等越低。在多種利益驅使下,“趕工期”成為工程建設領域一種通病。
其次,把“趕工期”當成績來看待。
今年9月13日,豐城電廠三期工程專門舉行“協(xié)力奮戰(zhàn)100天”動員大會,這或許就為“趕工期”埋下隱患。事實上,很多工程項目都把“趕工期”當成績來看待,以此來炫耀施工效率、奮斗精神等。當效率優(yōu)先,安全就靠后了。
其三,工程監(jiān)管監(jiān)督不到位。
建設部2004年就下發(fā)通知,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要求設計、施工單位違背合同約定搶進度、趕工期。七部委在2009年下發(fā)通知,嚴禁相關人員不顧客觀規(guī)律隨意干預工期調整。但一些地方監(jiān)管者并未用心落實這些通知,沒有把“趕工期”作為監(jiān)管重點。
另外,相關法律法規(guī)偏軟也是原因之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表面看,法律規(guī)定的處罰力度不小,但因壓縮工期單獨受罰的案例似乎看不到。而從壓縮工期導致的事故損失來說,這樣的處罰力度顯然不夠,威懾力也不足。
要想防止“趕工期”,除了要科學確定工期外,還應對工期進行細化,以便監(jiān)管部門隨時抽查。要讓工期成為不可逾越的“紅線”,一旦觸碰,不僅要依法嚴厲處罰,還不能進行項目驗收,更不能納入優(yōu)秀工程評選等。此外,還需完善相關法規(guī)提高威懾力。當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工程,既要面臨處罰,又不能得到驗收,恐怕就沒人有膽量再任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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