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16日發布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完善國有土地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全面落實規劃土地功能分區和保護利用的要求,優化土地利用布局,規范經營性土地有償使用。對生態功能重要的國有土地,要堅持保護優先,其中依照法律規定和規劃允許進行經營性開發利用的,應設立更加嚴格的審批條件和程序,并全面實行有償使用,切實防止無償或過度占用。完善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擴大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范圍,加快修訂《劃撥用地目錄》。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權能和有償使用方式。鼓勵可以使用劃撥用地的公共服務項目有償使用國有建設用地。事業單位等改制為企業的,允許實行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政策。探索建立國有農用地有償使用制度。明晰國有農用地使用權,明確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方式、供應方式、范圍、期限、條件和程序。對國有農場、林場(區)、牧場改革中涉及的國有農用地,參照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相關規定,采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劃撥、授權經營等方式處置。通過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農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擔保等。
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全面落實禁止和限制設立探礦權、采礦權的有關規定,強化礦產資源保護。改革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明確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的具體實現形式,建立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制度。完善礦業權有償出讓制度,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取消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進一步擴大礦業權競爭性出讓范圍,除協議出讓等特殊情形外,對所有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規范協議出讓管理,嚴格協議出讓的具體情形和范圍。完善礦業權分級分類出讓制度,合理劃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的礦業權出讓審批權限。完善礦業權有償占用制度,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調整為礦業權占用費。合理確定探礦權占用費收取標準,建立累進動態調整機制,利用經濟手段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等行為。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采礦權占用費標準。完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落實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要求,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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